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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林锦财与梁振安、黄春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琼山执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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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林锦财,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萍萍,女,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洋洋,女,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学生。被执行人梁振安,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春梅,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林锦财与被执行人梁振安、黄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3)琼州证字第214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3年11月22日,申请执行人林锦财持该公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1月25日,本院立案执行。2013年12月18日,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作出(2013)琼州证字第7355号《执行证书》,次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补交《执行证书》。本院认为,公证机关向当事人出具《执行证书》后,当事人方可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执行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后,予以立案执行。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在公证机关未出具《执行证书》之前,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程序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2013)琼州证字第214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另行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练审判员:邓俊江审判员:王云虹

书记员:周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