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洪爱娟,农民。被执行人:洪苗英。被执行人:张阿刚。
洪爱娟与洪苗英、张阿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的(2012)甬象定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洪苗英、张阿刚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洪爱娟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洪苗英、张阿刚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洪爱娟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230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霖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代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