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玲玉,农民。被执行人:胡定友,农民。
张玲玉与胡定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的(2012)甬象定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胡定友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张玲玉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定友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玲玉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82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梁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代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