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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亚超执行案裁定书

(2013)遵执字第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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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亚超。被执行人王桂银。被执行人胡玉民。

申请执行人唐亚超与被执行人王桂银、胡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2)遵民再字第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6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8400元,执行费3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遵民再字第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钱海峰

书记员:李德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