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亚超。被执行人王桂银。被执行人胡玉民。
申请执行人唐亚超与被执行人王桂银、胡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2)遵民再字第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6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8400元,执行费3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遵民再字第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钱海峰
书记员:李德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