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福顺,居民。被执行人齐振国,农民。
申请执行人马福顺与被执行人齐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的(2013)遵民初字第22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15120元,应执行诉讼费4475元,执行费463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遵民初字第2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马福然审判员:钱海峰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李春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