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志萍,个体户。被执行人朱建国,教师。
申请执行人唐志萍与被执行人朱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射兴民初字第0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1)射兴民初字第00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必胜审判员:孙天华代理审判员:王晓燕
书记员:边海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