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兰芳,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吴从梅,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吴从兰,个体户。被执行人陆风齐,个体户。
申请执行人江苏倍康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兆春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射商初字第03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2)射商初字第03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倍康药业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必胜审判员:孙天华代理审判员:王晓燕
书记员:边海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