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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燕文与徐建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太执字第13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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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燕文,女,1969年10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徐建刚,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

徐燕文与徐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太沙民初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徐建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徐燕文借款6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因徐建刚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徐燕文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查明,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经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太沙民初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金永华执行员张东晓执行员沈坚

书记员:夏宇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