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邱晓东,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被执行人:陈彪,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邱晓东与被执行人陈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585民初5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陈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邱晓东借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60元,由陈彪负担。因陈彪未按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邱晓东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28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故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5民初5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钱磊审判员:罗红星审判员:王云超
书记员:俞冯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