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二平。被执行人候长茂。
本院在执行郭二平与候长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候长茂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案件执行期间保证人赵二耀(又名赵耀斌)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保证于2013年12月30日前被执行人候长茂偿还申请执行人郭二平60000元,如到期偿还不了由其负责偿还,现已逾期,被执人候长茂未归还申请执行人郭二平60000元欠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保证人赵二耀(又名赵耀斌)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郭二平承担清偿责任。二、限赵二耀(又名赵耀斌)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郭二平清偿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海斌
书记员:李维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