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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离执字第179一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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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二平。被执行人候长茂。

本院在执行郭二平与候长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候长茂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案件执行期间保证人赵二耀(又名赵耀斌)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保证于2013年12月30日前被执行人候长茂偿还申请执行人郭二平60000元,如到期偿还不了由其负责偿还,现已逾期,被执人候长茂未归还申请执行人郭二平60000元欠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保证人赵二耀(又名赵耀斌)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郭二平承担清偿责任。二、限赵二耀(又名赵耀斌)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郭二平清偿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海斌

书记员:李维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