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宁被执行人边宗坤被执行人周茂杰被执行人李成才被执行人刘新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法普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恩厚
书记员:唐贤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