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胜杰。被执行人:李明明。被执行人:李望智。被执行人:李青宾。被执行人:胡伟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胜杰与被执行人李明明、李望智、李青宾、胡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胜杰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青法高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金良审判员:王彦山审判员:江海波
书记员:陈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