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明与刘学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第837一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明。被执行人刘学明。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明与被执行人刘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学明下落不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黄福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