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丽娜。被执行人潍坊中普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建华。被执行人李凤娟。
申请执行人杨丽娜与被执行人潍坊中普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建华、李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潍坊中普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公安机关现已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黄福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