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士玲,居民。被执行人孙艳凤,居民。
申请执行人王士玲与被执行人孙艳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的(2013)蒙民初字第23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孙艳凤银行存款48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戚建军
书记员:张德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