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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异议 · 2013

朱长湖与王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2013)荣执异字第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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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异议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文书

案外人邹本明。申请执行人朱长湖。被执行人王泽平。委托代理人王基忠,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长湖与被执行人王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邹本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院审查期间,案外人邹本明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邹本明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其个人真实意思表示,是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邹本明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宁小杰审判员:于海明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