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燕。被执行人:步宪玉。
申请执行人郭燕与被执行人步宪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提级指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寿光市人民法院依据(2012)寿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郭燕与被执行人步宪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昌乐县人民法院执行。寿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昌乐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福海审判员:赵建审判员:王少燕
书记员:曹明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