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山九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梁山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许建国,经理。被执行人:王传鲁,农民。
关于梁山九利食品有限公司与王传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梁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梁山九利食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传鲁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梁山九利食品有限公司与王传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鸿庆审判员:马咏梅审判员:倪崇岳
书记员:师清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