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德放,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兴允,农民。被执行人:陈学立。被执行人:梁山银河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玉法,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德放与被执行人刘兴允、陈学立、梁山银河建筑安装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学立自动履行了(2012)梁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陈德放与被执行人陈学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海啸审判员:马咏梅审判员:宿艳丽
书记员:贺庆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