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李玉杰、苏明红、陈翠、李国瑞与被执行人贾德义、贾培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字第327-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玉杰、苏明红、陈翠、李国瑞。被执行人贾德义、贾培伟。

申请执行人李玉杰、苏明红、陈翠、李国瑞与被执行人贾德义、贾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1)新民初字第259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2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额2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下落,已抵押的房产正在委托拍卖。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房产、土地、车辆等相关财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32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季承审判员:宋德宝

书记员:李因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