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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路永泉与被执行人王兆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字第24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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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路永泉。被执行人王兆燚。

申请执行人路永泉与被执行人王兆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日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0年10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44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246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季承审判员:刘虎

书记员:高加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