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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蔡光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远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文法执字第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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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蔡光雨,男,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远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军。

申请执行人蔡光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远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文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本金400000元、法定执行费),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安阳市远博置业有限公司的款物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东宝审判员:常波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闫文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