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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梁国强申请执行王永濮、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文法执字第8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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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梁国强,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永濮,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丽娟,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梁国强申请执行王永濮、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永濮、王丽娟存款52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波审判员:刘立铭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郭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