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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国顺申请执行刘福广、刘志余、侯广飞合伙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文法执字第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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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国顺,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福广,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志余,男,汉族。被执行人侯广飞,男,汉族。

冻结被执行人刘福广、刘志余、侯广飞名下财产21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宝审判员:孔希审判员:王建军

书记员:韩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