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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爱学申请执行程高飞、张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文法执字第4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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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爱学,男,汉族。被执行人程高飞,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向华,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张爱学申请执行程高飞、张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程高飞、张向华名下银行存款37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波审判员:刘立铭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郭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