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俊波申请执行安阳市君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呼扶香、何贵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文法执字第54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张俊波,男,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君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呼扶香,女,汉族被执行人何贵君,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俊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君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呼扶香、何贵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君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呼扶香、何贵君名下财产20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宝审判员:孔希审判员:王建军

书记员:韩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