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九红,女,汉族。被执行人耿保民,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李九红与耿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耿保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耿保民的名下财产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波审判员:刘立铭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张文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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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九红,女,汉族。被执行人耿保民,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李九红与耿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耿保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耿保民的名下财产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波审判员:刘立铭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张文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