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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柄权与耿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文法执字第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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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柄权,男,汉族。被执行人耿保民,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王柄权与耿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耿保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耿保民的名下财产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波审判员:刘立铭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张文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