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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毓申请执行张辽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文法执字第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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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李毓,男,汉族。被执行人张辽元,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辽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辽元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宝审判员:孔希审判员:王建军

书记员:韩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