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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红霞申请执行高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文法执字第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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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高红霞,女,汉族。被执行人高利华,男,汉族。

申请人高红霞申请执行高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高利华未履行(2013)文民一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高利华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波审判员:刘立铭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郭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