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红霞,女,汉族。被执行人高利华,男,汉族。
申请人高红霞申请执行高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高利华未履行(2013)文民一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高利华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波审判员:刘立铭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郭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人高红霞,女,汉族。被执行人高利华,男,汉族。
申请人高红霞申请执行高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高利华未履行(2013)文民一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高利华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波审判员:刘立铭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郭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