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东升。被执行人:董平。被执行人:王静。被执行人:徐晟。被执行人:周超群。被执行人:陈雅珍。被执行人:宁波市风雅倾城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法定代表人:徐梅芬。委托代理人:庄琴芬,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东升与被执行人董平、王静、徐晟、周超群、陈雅珍、宁波市风雅倾城宾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董平、王静名下房产已被法院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335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杨柳艳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毛忆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