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波江东碧荣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法定代表人:杨俊,该经理。被执行人:宁海县吉意金属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宁。法定代表人:袁亚玲,该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江东碧荣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海县吉意金属材料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782.00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40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杨柳艳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毛忆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