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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威与陈恩、许华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东执民字第1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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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威。被执行人:陈恩。被执行人:许华亚。委托代理人:毛清旭,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威与被执行人陈恩、许华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陈恩、许华亚名下部分银行存款。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要求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121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待延期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杨柳艳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毛忆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