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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尹金顺与万忠新、浙江神舟海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东执民字第1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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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尹金顺。被执行人:万忠新,汉族。被执行人:浙江神舟海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万忠新,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万联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万忠新,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海斯凯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庄颂江,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永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德芳,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三鑫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万忠新,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法,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剑慧,浙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金顺与被执行人万忠新、浙江神舟海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万联药业有限公司、宁波海斯凯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永嵩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三鑫造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万忠新、浙江神舟海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万联药业有限公司、宁波海斯凯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永嵩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三鑫造船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但一时难以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要求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1250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待延期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杨柳艳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毛忆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