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洪高。被执行人:王建平。被执行人:姜松霞。被执行人:宁波文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文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仑区。法定代表人:姜松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晓春,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昭,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高与被执行人王建平、姜松霞、宁波文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文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13000元,被执行人宁波文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已被本院查封,但一时难以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87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待延期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杨柳艳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毛忆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