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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葛昌盛与吴文杰、浙江鼎盛医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东执民字第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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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葛昌盛。被执行人:吴文杰。被执行人:浙江鼎盛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法定代表人:吴文杰。被执行人:宁波市缘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法定代表人:华红雷,该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昌盛与被执行人吴文杰、浙江鼎盛医药有限公司、宁波市缘和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114932.20元,被执行人吴文杰、浙江鼎盛医药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已被本院查封,宁波市缘和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股权已被冻结,但一时难以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664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杨柳艳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毛忆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