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志国,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杜文军,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李志国与被执行人杜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磐民二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志国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二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学深审判员:杨润明代理审判员:王长春
书记员:司桂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