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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执行人张兴臣与王立才、李宏兰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2013)磐民执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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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兴臣,朝鲜族,农行职员。被执行人王立才,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宏兰,女,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张兴臣与被执行人王立才、李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磐民二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兴臣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二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岩审判员:杨润明代理审判员:王长春

书记员:司桂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