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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傅殿臣与聂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磐执恢字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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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傅殿臣,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聂福君,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傅殿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磐民二初字第4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给付160440.00元及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傅殿臣与被执行人聂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2300.00元由被执行人聂福君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岩审判员:杨润明代理审判员:王长春

书记员:司桂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