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锋,男,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刘威,男,汉族,住珲春市。
申请执行人田锋与被执行人刘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珲春市人民法院已作出(2013)珲民一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万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住宅抵押他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珲民一初字第417号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刘威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倪怀海执行员李钟瑞执行员邢德仁
书记员:林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