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钟丽梅,女,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郑玉福,男,汉族,住珲春市。
申请执行人钟丽梅与被执行人郑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的(2011)珲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58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110元,申请执行费537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玉福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珲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发律效力。执行员徐龙虎执行员邢德仁执行员郑智博
书记员:郎丽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