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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宝、赵库、赵金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2013)梨执字第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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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赵宝,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赵库,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赵金,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终结梨树县人民法院(2012)梨民二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业平

书记员:王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