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郝新利,男,1972年6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景峰,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
上列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郝新利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194元,案件受理费1313元,执行费50元,合计255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景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黄景峰已自觉交纳案件款2507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明利审判员:张华审判员:李万明
书记员:刘光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