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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郝新利申请执行黄景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法执字第00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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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郝新利,男,1972年6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景峰,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

上列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郝新利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194元,案件受理费1313元,执行费50元,合计255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景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黄景峰已自觉交纳案件款2507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明利审判员:张华审判员:李万明

书记员:刘光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