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熊龙忠,男,汉族,1980年1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晓红,男,汉族,1971年12月28日出生。
上列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金牛民初字第3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9日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我院于2013年3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6221.5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629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晓红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晓红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穷尽措施未找到被执行人王晓红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熊龙忠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晓红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29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明利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书记员:刘光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