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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熊龙忠申请执行王晓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法执字第00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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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熊龙忠,男,汉族,1980年1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晓红,男,汉族,1971年12月28日出生。

上列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金牛民初字第3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9日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我院于2013年3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6221.5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629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晓红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晓红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穷尽措施未找到被执行人王晓红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熊龙忠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晓红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29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明利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书记员:刘光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