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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新喜与檀天军、张顺海机动车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2014)鄂襄州法执字第000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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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新喜。被执行人张顺海。被执行人檀天军。

关于徐新喜与张顺海、檀天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1)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3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张顺海、檀天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治位审判员:许华兵审判员:张襄江

书记员:乔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