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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苹与陈敏、苏延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仓执行字第10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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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苹,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苏廷桥,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屏南县。被执行人陈敏,女,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苹与被执行人苏廷桥、陈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榕民终字第18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苏廷桥、陈敏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均未发现有登记在被执行人苏廷桥、陈敏名下的房产;经向银行查询,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另查询到被执行人陈敏名下有郎风牌小型汽车一部,我院已查封该车辆,但未发现该车辆的下落,暂无法变现。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榕民终字第1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曹蒸执行员林景云执行员黄秀琼

书记员:张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