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朱凤。被执行人陈东春。
申请执行人陈朱凤与被执行人陈东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3)大刘民初字第01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朱凤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陈东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后十日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审判长:陈康代理审判员:周泉代理审判员:张倩
书记员:王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