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某海,男。被执行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黄某华,总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9月10日交来执行款10000元。该款于2013年10月17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罗某海,罗某海自愿缴纳本案执行费50元。至此,被执行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在本案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北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祖健审判员:刘峻志代理审判员:朱浩健
书记员:廖婉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