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庭,男。被执行人甘某,男。
申请执行人陈某庭与被执行人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的(201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庭于2012年11月19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甘某履行支付案件受理费2080.76元的义务,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甘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甘某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或证明,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2080.76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2080.76元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峻志审判员:罗正生审判员:李圣富
书记员:黄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