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继元,居民。被执行人褚庆峰,居民。
申请执行人刘继元与被执行人褚庆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蒙民初字第2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褚庆峰的银行存款4490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相营
书记员:于金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