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继元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蒙执字第225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继元,居民。被执行人褚庆峰,居民。

申请执行人刘继元与被执行人褚庆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蒙民初字第2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褚庆峰的银行存款4490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相营

书记员:于金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